西湖法院網訊 近日,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案件,法院判決:被告人王某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對被告人王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00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被告人王某明知其朋友張某(另案處理)在從事為犯罪活動轉賬的情況下,為了謀取非法利益,仍于2021年2月24日前往瑞金市一電競網吧房間里,按照張某的安排,將自己的工商銀行卡和建設銀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寶提供給張某跑分轉賬,期間多次進行刷臉確認支付,事后非法獲利800元錢。
2022年1月18日,王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。
經核查,上述王某提供的工商銀行共涉網絡詐騙案件5起,其中王某幫助上線轉移被害人何某、陸某、李某、周某、楊某等人的被詐騙款共計44149元。
另查明,被告人王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800元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。鑒于被告人具有從犯、自首、認罪認罰、退繳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來源: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